“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,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。”
我们把这句话拆分一下:
1.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;
2.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;
3.协助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。
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”的前面,是个逗号,那么,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”能不能称之为“协助职责”呢?
单纯从语法的角度来看,是3个协助,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是纪委协助党委来推动完善,而是纪委直接推动完善。
我们再来到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
党委是全面监督,纪委是专责监督。如何理解党委的全面监督呢?
再看党内监督条例的第十五条:
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,所以所辖党内监督体系,理所应当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的。再加上纪委本身也在同级党委领导下(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)开展工作,所以纪委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,显然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的。
其底层逻辑还是党委加强对党内监督的领导,要建立并完善党内监督体系。
那么,到底是纪委受党委委托代表党委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,还是纪委协助党委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呢?再或者,纪委像党委职能部门一样承担党委在党内监督体系这一方面的工作?
很显然,纪委不是代表党委来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,因为党委自身也要做相关的事情;纪委更不能像职能部门一样承担这一方面的工作,纪委比职能部门更加全局和全域。
所以,在党内监督体系方面,纪委“协助”党委来推动完善或许更符合底层逻辑。
党内监督体系如此,国家监督体系同理。
协助,不是代表,更不是代替。
“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,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”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将这四个协助职责展开如下: